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部門,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政府信息,是指局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四條 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政策法規(guī)處,主管全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
第五條 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職能:
(一)制定全局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三)推進指導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監(jiān)督局機關各處室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第六條 局機關各處室具體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職責:
(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管理相關規(guī)定,對本處室制作、保存或獲取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和方式的意見;
(二)具體承辦在本處室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
(三)維護、更新本處室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
(四)參與編制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五)關注所公開政府信息的社會反映并及時提出應對措施;
(六)根據規(guī)定和組織安排處理其他政府信息公開事項。
第七條 局機關各處室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和本辦法確定的公開范圍,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制。局機關各處室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同時確定專人負責本處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九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報備登記制度。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表》和《政府信息公開登記簿》,對外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時應當履行報備登記程序。
第十條 建立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范管理制度。局機關各處室應當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制度,做到臺賬清晰、程序規(guī)范、依法答復、歸檔齊備。
第十一條 局機關各處室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者局內其他處室單位的,應當預作協(xié)商、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二章 公開范圍
第十二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三條 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我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我局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不予公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對公文類政府信息,局機關各處室應當按照“誰制作誰發(fā)布”“誰起草誰解讀”原則,做好文件公開屬性的源頭性認定。在文件制發(fā)過程中,應當將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三種公開屬性作為審核把關的第一道關口,嚴守公文類政府信息“先確定公開屬性,再運轉呈簽”的辦文程序。主動公開的文件應當開展解讀,政策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倡導采用圖文并茂、動漫、視頻、直播、圖解、問答、H5等方式,及時發(fā)布政策解讀,提高政策解讀質量。
第十六條 局機關各處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處室負責公開。局機關各處室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處室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局機關各處室應當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程序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八條 局機關各處室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第十九條 局機關各處室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退役軍人事務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退役軍人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及其相關政策;
(四)退役軍人事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確認、行政給付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我局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局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九)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退役軍人及其他優(yōu)撫對象在教育培訓、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一)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二)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三)局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信息;
(十四)依法向退役軍人及其他優(yōu)撫對象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
(十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根據上級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 公開我局政府信息,一般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青島政務網、局門戶網站、局微信公眾號等;
(二)新聞發(fā)布會;
(三)局公共服務大廳,以及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四)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其中,新聞發(fā)布會組織實施工作,由秘書處會同局辦公室、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
第二十一條 青島政務網、局門戶網站、局微信公眾號是全局政府信息公開的主渠道。擬通過青島政務網、局門戶網站、局微信公眾號公開的政府信息,由本處室負責同志初審、局分管領導核準,向局政策法規(guī)處審核報備,并填報《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表》和《政府信息公開登記簿》后,按照青島政務網、局門戶網站、局微信公眾號管理規(guī)定安排加載。
擬以其他方式對外公開的政府信息,參照前款規(guī)程辦理。
第二十二條 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編制、公布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四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局機關各處室還應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程序提供職能范圍內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局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局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渠道或者局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六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局機關各處室根據下列情況分別提出答復意見,并經簽批審核程序書面報送局政策法規(guī)處: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按照規(guī)定提供申請人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四)根據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五)依法不屬于我局公開或者經檢索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提出明確意見;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提供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恚⒖筛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無法在本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根據規(guī)定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
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當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主辦處室根據規(guī)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九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主辦處室會同協(xié)辦處室提出答復意見,經局分管領導簽批、局政策法規(guī)處審核后,進行答復。情況重大、復雜的,應當報經局主要領導審定后答復。
第三十條 主辦處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其中,征求第三方意見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三十一條 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三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章 監(jiān)督保障
第三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核監(jiān)督范圍。
第三十五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對下列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
(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時公開;
(二)是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依法答復;
(三)是否存在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規(guī)范答復情形;
(四)是否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侵犯個人隱私等;
(五)是否存在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的負面反映。
第三十六條 主辦處室應當依法依規(guī)、按程序耐心細致答復咨詢。對依申請公開答復時間超時或者答復程序不規(guī)范的,或者因政府信息公開受到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敗訴的,以及協(xié)助調查反饋不依法、不及時、不規(guī)范的,視情通報、約談、實施考核監(jiān)督。
第三十七條 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二)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實行專項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等規(guī)定執(zhí)行。
《關于印發(fā)<政府信息(政務)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青退役軍人辦〔2021〕54號)自本辦法執(zhí)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人員名單
附件
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根據工作需要,調整青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具體人員組成如下:
組 長:孫 剛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招繼亮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 笑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徐瑞來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副局級領導干部
王明生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副局級領導干部
柳廣東 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主任
曹文德 市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中心主任
成 員:局機關各處室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政策法規(guī)處,作為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和日常工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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