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辦公室印發(fā)《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信訪事項統籌實地督查工作的規(guī)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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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211104111827876475
  • 成文日期 2021-11-04
  • 發(fā)布日期 2021-11-04
  • 發(fā)文單位 國家信訪局
  • 各司、室、中心:

      現將《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信訪事項統籌實地督查工作的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國家信訪局辦公室

                            2019年9月20日

    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信訪事項統籌實地督查工作的規(guī)定

      

           為進一步加大對信訪事項的實地督查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和權威,就加強和完善信訪事項統籌實地督查工作,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對信訪事項實地督查實行統一計劃、統一組織、統一實施,建立職責明確、協調統一、規(guī)范有序、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

      第二條 統籌實地督查的信訪事項主要范圍是,群眾來信、來訪和網上投訴反映強烈的信訪突出問題,涉及省際、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央企業(yè)的“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以及其他需要實地督查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

      第三條 督查室負責信訪事項實地督查的統籌、組織和后續(xù)跟蹤工作,主要是編制工作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督促整改落實,報告工作情況。辦信司、來訪接待司、投訴辦負責從國家信訪信息系統內篩選提供實地督查事項。人事司負責抽調局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實地督查。研究室負責協調相關媒體參與,并做好實地督查的宣傳和網上公開等工作。

      第四條 督查室根據計劃安排,核選統籌實地督查事項,完成督查人員編組,擬定實地督查方案,由局分管負責同志審核并報局主要負責同志同意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經核選未納入統籌實地督查的信訪事項,通過國家信訪信息系統退回原經辦司室。

      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的實地督查,經局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后隨時實施。

      第五條 統籌實地督查應由信訪督查專員或其他副司長以上干部任組長,業(yè)務司室選派業(yè)務骨干參加,每組局內人員原則上不超過4人。

      實地督查實行組長負責制,每個督查組都要形成有情況、有結果、有建議的報告。

      統籌實地督查結束后,由局領導聽取督查情況匯報,各督查組可提出重點事項掛牌督辦、向相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網上公開督查結果等建議,經批準后由督查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條 督查室對統籌實地督查信訪事項建立臺賬,指導地方及時將實地督查事項的后續(xù)整改方案及落實情況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逐一跟蹤督辦,督促問題解決到位。對地方整改落實不力,導致問題得不到解決的,按照《信訪條例》和《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七條 實地督查中,督查組成員應當嚴格貫徹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嚴格遵守國家信訪局機關干部“約法三章”和督查組成員“十不準”等紀律要求。實地督查結束后,各督查組組長應當就本組執(zhí)行督查紀律情況進行專題說明。

      第八條 統籌實地督查以國家信訪局或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名義組織。一般邀請全國或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新聞媒體參與,必要時可協調有關部委進行聯合督查。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國家信訪局關于加強和統籌信訪事項督查督辦工作的規(guī)定》(國信辦發(fā)〔2013〕16號)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信訪事項統籌實地督查工作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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