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海洋發(fā)展局關于同意上合示范區(qū)2023年基礎設施綜合工程(一期工程)用海免繳海域使用金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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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2523352094715465658
  • 主題分類 財政
  • 成文日期 2024-07-11
  • 發(fā)布日期 2024-07-11
  • 發(fā)文字號 青財資環(huán)〔2024〕10號
  • 發(fā)文單位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海洋發(fā)展局
  • 有效性 有效
  • 規(guī)范性文件登記號
  • 青島上合基石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

    你單位提交的《關于免繳上合示范區(qū)2023年基礎設施綜合工程(一期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請示》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上合示范區(qū)2023年基礎設施綜合工程(一期工程)項目用海面積41.1911公頃,用海類型為路橋用海,用海方式為建設填海造地,用海期限40年。根據(jù)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通知》(魯財綜〔2021〕6號),項目用海應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8073.4556萬元(196萬元/公頃)。

    二、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fā)<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24號)第四條和《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海洋局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24〕31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結合膠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項目公益性證明,該項目屬于非經營性城市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用海,符合依法免繳海域使用金條件,同意免繳海域使用金8073.4556萬元。

    三、上述項目在用海期限內如發(fā)生轉讓、出租海域使用權或者經批準改變用途或用海性質,海域使用權受讓人或海域使用權人須按照規(guī)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和報批手續(xù)。

    此復。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海洋發(fā)展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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