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根據《關于修改〈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73號)要求,現(xiàn)將《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
一、一般性要求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應當在青島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登記,車輛購置價格不低于巡游出租汽車禮賓型同期購置價格;
(五)首次申請的,車輛《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超過1年;退出營運后再次申請的,車輛《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超過3年。
二、車輛技術標準
(一)燃油車車輛軸距不小于2680毫米,發(fā)動機功率不小于100千瓦;
(二)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從事網約車經營。新能源車車輛軸距不小于2580毫米,電動機功率不小于90千瓦,續(xù)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
三、鼓勵使用無障礙用車從事網約車經營,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本文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