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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3〕21 號)和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做好2024年非煤礦山領導干部包保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對我市地下非煤礦山、露天非煤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包保責任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包保責任人如遇人員調整變動,由繼任者自然接替履行包保職責。市級包保礦山因事停產停建的,市級不再履行包保職責,由礦山所在區(qū)(市)履行包保責任。
附件:1.地下礦山基本信息及包保責任清單
青島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5月17日